为深入贯彻2013年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和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会议精神,按照省高级法院2013年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的总体部署,我院对本县近五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综述如下:
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9年至2003年以来,都兰县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8件,共25人。涉及的罪名有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且以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等犯罪居多。
从近五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看,都兰县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一)犯罪性质较严重。多为暴力、侵财案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明显,少有过失犯罪,但多因未成年人易冲动、好胜心强、情感不稳定而临时起意,突发犯罪,且不计后果,常为一些琐事大打出手,甚至行凶杀人。
(二)犯罪手段成人化。有的未成年人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策划和犯罪过程中组织实施均显得成熟老练,没有心虚、胆怯的表现,犯罪手段已类似于成年人罪犯。如我院审理俄某等四人在实施抢劫犯罪的过程中,从邀约到踩点,从暴力实施抢劫到抢劫得手后逃离等,几人均作了周密安排,实施犯罪时行动有条不紊,不像是未成年人作案。 (三)纠合犯罪增多。未成年人独立性差、意志不坚定,喜欢聚群、结伙。主要以哥们义气为纽带,以邻居、同学、亲朋关系为桥梁,拉帮结派、交叉影响,在相互不良刺激中很容易一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未成年人盗窃犯罪中,很多情况是两人纠合一起,一人望风,一人行窃,共同作案。有的甚至发展为团伙犯罪,危害一方。 据分析,造成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一些未成年人在初中毕业后没有继续升学读书,处于“三不管”状态,即学校不管、家庭不管、社会也不管,再加上他们又没有掌握一定的谋生技能,结果是经常三五成群纠合在一起,惹事生非;二是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不够,学校对他们的教育缺少针对性,许多未成年学生的头脑中毫无法律常识;三是网吧、迪吧及毒品往往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特别是网吧,现在一些未成年人整日泡在网吧,有家不归,甚至赊帐上网等,没有钱付款便去外面抢劫、盗窃;四是大众传播媒介过分地宣扬暴力、色情等不良文化,造成文化环境的恶化,这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潜在诱因。
二、我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庭审前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被告人委托司法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我院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将教育贯穿于审判的始终,扩大社会帮教,尽量使用短刑、轻刑和非监禁刑,挽救失足少年,给触犯刑律的少年以有效、公正的待遇。对犯罪程度轻、危害性不大、家庭有条件的尽量纳入社区矫正对象,动态跟踪管理,配合社区矫正,认真在宽松和谐的社会环境中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青海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对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被告人,我院在开庭七日前委托被告人居住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司法行政机关指派专职人员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向社区委员会、家庭、学校等开展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提出能否适用非监禁刑罚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
(二)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保护工作。一是坚持按“不公开原则”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尊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二是按法律规定依法为未请律师或无钱请律师的未成年人被告指定辩护人,全面保障未成年被告充分行使辩护权;三是积极争取法定代理人出庭,坚持书面通知与电话通知相结合,为每一名未成年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送达出庭通知书。
(三)建立特邀陪审员工作制度。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仅仅靠法院一家是不能取得较好的惩治和教育效果。为此,我院特邀了学校、妇联、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具有丰富青少年工作经验的社会各界人士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让他们与法院一道在庭前、庭中、庭后等阶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以便更有效的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教工作。
(四)积极进行法制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先后共选派法律知识过硬、司法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具体负责所任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坚持开展校园法制讲座。通过“以案说法”讲授法律知识,加深中小学生对未成年人犯罪知识的理解,引导教育学生学法、知法、懂法,并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机构不健全,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目前都兰县人民法院没有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庭,只是由本院全体审判人员负责审判少年犯罪案件。由于案多人少,审判人员未能专心致力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与研究工作。审判人员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同时,还要审理大量其他案件,因此,审判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只着重于审判,庭前调查及审判后的回访帮教等工作做得较少,严重制约了我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发展。
(二)社会和有些家庭歧视少年罪犯,没有形成一个让少年罪犯改过自新的大环境。一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愿为其辩护,甚至案件起诉到法院,经反复多次通知,都置之不理,只好由法院为其指定辩护。刑满释放后,某些家人、亲属嫌弃少年犯,一些学校、单位歧视他们,使少年犯得不到社会和家庭的理解和温暖,无法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有的又与社会上一些不良朋友混在一起,重新走上犯罪道路。还有的监护人拒绝履行监护义务,不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改造。
(三)法院与其他机关、团体的配合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指导性文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5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联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保证公正、及时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工作”。但在实践中,具体如何操作,没有一套统一的规定,造成审理、改造、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不衔接、不协调。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学校是未成年人教育的主要场所。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要充分发挥学校的育人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和法制教育。以学校为载体在全社会未成年人中开展道德实践活动,引导未成年人践行道德规范,增强道德意识。加强对青少年的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使他们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时刻把握住他们的思想脉搏,经常性地进行法制教育,以提高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还要有意识地磨练他们的心理素质,通过各种心理活动情景和模拟实际训练,增强青少年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提高他们承受挫折的能力。
(二)营造良好的家庭成长环境。 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石,是传播和学习科学文化,传统社会道德规范的重要场所和课堂。家长应加强家庭教育,建立以沟通为基础的理性的、关爱的、民主的家庭教育氛围,杜绝溺爱和迁就,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以文明的谈吐举止,乐观的态度,高尚的情操,进取的精神感染子女,教育子女,培养孩子健全、独立的性格和人格,树立积极的价值观、人生观。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对有关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并制定出相关制度。
(四)对于当前文化市场存在的“黄”、“赌”、“毒”泛滥状况,坚持不懈地进行清理排查,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取缔“黑网吧”,净化图书市场、音像市场,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各种不良场所及各种影视、网吧,让未成年人远离暴力、远离淫秽,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积极、健康、文明、和谐的成长环境和生存环境。
(五)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保护工作。一是做好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的出庭工作,让他们通过出庭真正掌握罪犯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犯罪动机,了解其走向犯罪的心路历程,便于以后加强对子女的管教。二是加强对经济困难被告家庭的法律援助工作,按法律规定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依法保障被告充分行使辩护权。
(六)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系统化工程。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外地的一些社区已经积累了十分成功的经验,比如对社区青少年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社区闲散青少年档案管理系统;与学校联合,通过办好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方式对家庭教育实施有效指导;与司法部门联合,对非监禁化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进行社区管教等等。首先要明确各级政府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主体,要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未成年人犯罪诱因的社会调查,引导全社会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理念上形成社会共识,正确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其次,要明确各级各相关部门的职责,都应落实问责制度,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整合各相关部门的资源与优势,联动各部门力量,综合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我院将针对社会反应强烈、影响程度大的案件坚持向党委、人大汇报,同时认真开展个案走访工作,法官深入一线,走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深入基层乡镇、社区、企业走访、了解在群众中被告人的一贯现实表现。
(七)注重宣传方式多样化。第一,以法院为法制宣传的主要阵地。适时学生组织到法院参观法庭,旁听开庭等形式,让他们感受司法文化。联系相关媒体及时报道具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以达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宣传效果。 第二,以学校为法制宣传的重要阵地。采取法制讲座,以案释法座谈会等形式,选择特殊的时间,开展各类法制宣传活动。在法制教育中,做到在对象上,因人施教,在内容上,因事因人而异,在形式上,不拘一格。 第三,努力开辟社区宣传新阵地。我院将社区法制宣传点放在流动人员密集的社区,在社区通过摆设法律咨询台、开设法制讲座等形式,对社区居民进行普法和维权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