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县农牧区离婚问题及法律对策
一、近年我县农牧区婚姻案件受理情况及呈现的特点
都兰县位于青海省西部、柴达木盆地的东南隅,系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辖区。全县总面积49733平方公里,二OO四年全县总人口数增加到7.41万人,设立三镇六乡103个农、牧自然村,农、牧业人口为53559人,是一个农牧结合的县,农牧经济在全县国民经济中一直占有很大比重。
2003年、2004年、2005年至今都兰县人民法院受理各类婚姻(含非法同居关系)诉讼案件238起,其中农村、牧区婚姻案件112起,占总数的47.1%。
众所周知,婚姻案件在民事案件中一直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对此很多人做了深刻分析和探讨,然而随着各种因素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现象和问题,农村、牧区婚姻案件随着经济、文化、观念的变化,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类型和特点的案件,根据自己在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和现象,对此类离婚案件的情况作一浅陋的透析,以便更好的审理。
农村、牧区离婚案件呈现出的特点主要有:
1、婚姻当事人的自主程度不高。在112起案件中,经婚姻当事人完全自由恋爱后结合的仅有30件,而经媒人介绍相识时间不长,依照父母之命结合的则占57件,虽说不愿意,但慑于父母的压力没有拒绝,而说愿意却与对方只见过两次面,在双方的性格、脾气、为人等了解甚少的情况下,草率结婚的25件。此外,还有个别案件是婚姻当事人一方明确反对,完全违背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便被父母强迫包办后引起的离婚案件。
2、借婚姻索取财物现象十分严重。这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几乎所有的婚姻案件都有礼金、衣物、服装这一项内容,而且索要的数额较高,大部分都在1万元左右。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男方给女方的民族服装、金银首饰,服饰佩带价值更高。
3、离婚当事人的文化程度较低。在112起案件的224名当事人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只有40名,占18%;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有132名,占58.9%;不认识字或只会写自己姓名的有52名,占23.1%。
4、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在112起案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10年以上的14件,而在10年以下的就有98件。其中不满1年提出离婚的有11件;在1至3年内提出离婚的有28件;在3至5年内提出离婚的52件;5至10年内的有7件。
5、不依法定程序领取结婚证违法婚姻现象时有出现。案件中,未按法定程序登记结婚的有17件。其中虚报年龄骗取结婚证的、先按风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后补领结婚证的12件,未领结婚证、单方领取结婚证、由他人代领结婚证的5件。
6、已具备结婚的法定条件,但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有人对法定婚龄不清楚不理解,用法律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认为按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宴请亲戚朋友、相邻相亲即是合法夫妻。
7、用婚姻向男方索取财物为目的。这类案件通常发生在经济困难家庭、地处偏远地方、男方年龄偏大、急于结婚的愿望十分强烈,而对女方不了解因而受到伤害。
二、产生离婚的主要原因
1、婚前相互不了解或者了解不够,以媒妁之言、依父母之命结婚。这些婚姻当事人由于婚前彼此缺乏了解,结婚时很匆忙、草率,婚后又未能建立起和睦的夫妻关系,因生活琐事经常吵嘴打架,不能和睦相处,从而引起离婚。例如:夏日哈镇河北村农民杨某某诉才某某离婚案,原、被告双方一九九四年十一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父母同意后二十天即结为夫妻。由于婚前互不了解,自结婚一起共同生活两人就不断吵嘴、打架,直至孩子出生后,双方仍然打打闹闹,未培养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本案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大的矛盾,但两人之间无法建立夫妻感情。这种形式的婚姻,双方生活都不幸福,勉强共同生活十年后商议离婚。
2、婚姻当事人无端怀疑对方作风不正。从统计来看,婚后一方对另一方与其他异性之间的接触往来不能正确对待,因而怀疑对方行为不检,造成夫妻关系不和、感情破裂引起离婚。例如:巴隆乡诺木洪村牧民苏某与乌某离婚案,查查香卡村汤某某与康某离婚案,这两件案件,原、被告双方都是经过自由恋爱后结婚,夫妻感情、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但男方都生性多疑,只要家中来找女方的男性、或者女方和熟悉的男性开个玩笑、或到某家去多窜门几趟,即怀疑女方作风不正,无端猜疑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引起吵闹甚至酒后殴打女方,反复多次,造成夫妻关系不和,感情破裂导致离婚。
3、男方有玩赌、酗酒等不良习性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引起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占相当一部分。特别是农村、牧区男方存在大男子主义作风,一旦因生活琐事或生活烦恼遭到妻子的指责或埋怨,就动用“武力”,轻则拳打脚踢,重则棍棒相加,或者男方经常酗酒,酒后无故动辄施暴,对女方造成心灵和身体伤害。例如:①察苏镇上滩村王某某诉何某离婚,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自男方学会玩扑克、麻将后,便玩赌成性,时常草草干完农活就不分白天、晚上玩扑克或麻将,经常半夜回家,不管家务,耽误生产,影响孩子及家人休息,妻子劝说轻了不起作用,说重了遭到挨打或辱骂,亲人、朋友多次劝说无效,导致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又如:②宗加乡西村牧民孟某某与卫某某离婚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男方经常酗酒,酒后动辄拳打脚踢女方,致使原告身上经常出现伤痕,久而久之,女方身心遭到伤害,坚决要求离婚。
4、男方家境贫困或外出打工未挣上钱,有一部分妇女不愿意过清贫的日子,当丈夫外出打工后并没有给家庭带来多少经济收入时,就认为自己的丈夫没有本事,跟着这样的男人生活,一辈子只能固守清贫。与其这样,还不如早日分手,找个能挣钱的男人,早日过上富裕的生活,基于这种认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跟他人私自离家出走数年,由男方提起离婚诉讼。
5、男方有生活缺陷或女方未生育或者说生育女孩,重男轻女思想引起夫妻关系不和而提起离婚诉讼。例如:赵某某诉李某某(男)离婚案,只因女方生育两个女孩,引起男方及婆婆家人不满,对女方冷眼看待,无法共同生活,引起离婚诉讼。
6、婚后与公婆及家庭成员一起生活,婆媳关系、姑嫂关系、妯娌关系处理不好,或因生活习惯不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
7、女方外出打工,接触新鲜事物多,生活、思想、理念发生变化,或因有外遇第三者的介入导致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引起离婚。
8、本地男方通过亲戚或媒人介绍,与外地女方匆匆结婚、草率结婚,婚后女方到男方家生活,发现生活条件、环境、气候不如其娘家,即回到娘家长期居住不归而引起的离婚诉讼。
9、以婚姻向男方索取钱财,共同生活时间不长(露水夫妻)即以种种借口提起离婚诉讼。2005年3、4两个月受理的14起离婚案件中,有5起案件系男女双方结婚(或非法同居)时间不长,女方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审理当中,男方均要求女方家庭返还彩礼。例1:察苏镇西河滩村张某某诉韩某某离婚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在相互不了解的情况下匆忙结婚,其间女方向男方家庭索要彩礼、财物30000元,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两个月,女方即回娘家居住,男方多次去请不归,跟随初恋人离家出走,事后女方以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例2:农民霍某诉孙某、李某某诉赵某某返还彩礼纠纷案,这两起案件,原、被告双方均系经别人介绍,相识时间不长即按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待客后结为“夫妻”,向男方家庭索要彩礼2万余元。事后男方多次催要女方一起补办结婚手续,由于种种原因一拖再拖,双方共同生活不到三个月,女方即提出分手。
除上述原因外,还有因早婚早育,非法同居,结婚不登记、改年龄到民政局骗领结婚证,草率行为等,家庭生活一旦发生矛盾,双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提起离婚诉讼。
三、预防和解决离婚问题的对策
根据以上呈现的特点和产生原因,自己认为要稳定农村、牧区的婚姻关系,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法制教育。首先,要进一步强化对婚姻家庭在法律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对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宣传学习。在宣传工作上,要结合“四五”普法教育,一要依靠乡镇干部,司法助理员对法条的宣传解释;二要发挥民政工作在结婚登记中的宣传作用,对不符合规定而要求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在不予登记的同时,要晓之以理,晓之以法,并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三要利用人民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公开审理婚姻案件的活动,进行以案释法的宣传工作,扩大办案的质量、效率等社会效果,以典型的案例教育农牧民群众,努力做到每办一起案件,教育一片群众;定期深入农村、牧区办案,充分发挥“巡回法庭”、“马背法庭”的作用,根据实际需要深入基层开展工作。
同时,提高婚姻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做到既能自主婚姻又不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要宣传刑法、民法等法律关于侵犯人身权利方面的规定,强化对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打击力度,冲破夫妻之间致伤损害不予赔偿的观念误区,以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防范和威慑力,防止丈夫随意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现象的屡屡发生,并与妇联组织配合,发挥其政治思想工作作用,维护保障妇妇的合法权益。
再次,人民法院办理案件时,认真贯彻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对有过错一方的当事人应裁判向无过错一方支付损害赔偿,经济赔偿力度要大,维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预防和阻止第三者介入,不道德离婚案件的发生。
第二、施行农村牧区未婚男女的婚前培训教育和健康检查制度。为他们解释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树立他们良好的婚姻家庭观念,使其认清夫妻关系的平等性,从而正确处理婚后生活中的各类矛盾,使婚姻关系处在相互信任、互相了解、团结友爱的氛围之中。教育未婚男女进行健康检查,并形成一种制度。通过检查,使生理有缺陷的及早治疗,防止婚后的尴尬和痛苦。
第三、努力发展农、牧区经济,引导农、牧民依靠科技创收致富。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发展农牧区经济的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措施,让农牧业增产、增收,提高农牧民的物质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安居乐业。对那些生活特别困难的要实行政府救济和扶贫,达到稳定婚姻家庭、维护社会安定的目的。
第四、严把婚姻登记关,打击婚姻违法行为。首先,要加强对婚姻登记人员的管理监督,使登记人员做到依法办事,严把登记关。同时,加强对婚姻登记人员的教育培训,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婚姻登记工作的重要性,本着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精神,自学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积极杜绝违法婚姻现象。对那些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为违法婚姻“开绿灯”的婚姻登记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坚决给予必要的处分或者撤消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绝不故息迁就。
其次,从立法上加强对婚姻登记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杜绝违法婚姻的产生。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及专职人员和文化馆(站)、乡、村文化活动室的作用,运用农牧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婚姻法和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农牧民群众认识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条件和结婚登记程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懂得相关的法律规定,清楚违反婚姻法的规定进行“结婚”对自己和家庭带来的后果,自觉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来办理自己的婚姻大事,使广大农牧民群众知法、守法、用法。
再次,开展违法婚姻的普查打击专项活动,对婚姻违法行为人实施民政处罚或民事制裁,达到教育违法行为人和威慑他人的作用。对违反婚姻法规定进行“结婚”的当事人,婚姻机关应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坚决予以处罚。人民法院也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解除违法婚姻关系的同时,给予必要的民事制裁,达到惩处个别人,教育大多数人的目的。另外,坚决打击利用婚姻骗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从根本上起到预防、减少犯罪的作用。
第五、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要在农牧区广泛开展学知识、学文化活动,做好义务教育和扫盲教育工作,提高农牧民群众的文化素质。积极开展文明村社、文明家庭、五好家庭、和睦夫妻等形式多样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废除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赌博等封建陋习的移风易俗活动。倡导夫妻友爱、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尊老爱幼、喝文明酒、办文明事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六、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民事关系主体日趋多元化,导致民间纠纷的范围越来越广,内涵越来越复杂,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这里面农牧区婚姻家庭纠纷出现的问题同样是复杂化、多样化,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当中,一定要把握纠纷的实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高度重视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及时审理涉及农牧区的各类案件,解决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婚姻纠纷大多数是分散的个别矛盾,但有的呈现出群体性、复杂性特点,必须正确认识矛盾,准确地把握矛盾的规律,有效解决矛盾。人民法院在处理农牧区离婚案时,要正确把握离婚与否的标准,对夫妻感情既看婚姻基础又看其发展状况,分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程度,对确已破裂的不予维护,对感情尚不破裂的不轻易调离、判离,而要有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同时,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及人民调解组织的前沿阵地作用,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的优势,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把纠纷化解、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因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矛盾激化,防止民转刑事件的发生,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第七、加强法院法官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建设。要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把人民群众的疾苦放在心上,公正、高效地开展审判活动,及时解决农牧区生产、生活、婚姻和种社会事务中产生的纠纷,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稳定社会和生产。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的重点是基层法官办理案件时经常运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不断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正确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婚姻问题涉及每一个家庭,婚姻关系是否稳定,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农村、牧区是一个广阔的天地,是社会的一个大舞台,作为一名法官如何处理好涉及农村、牧区的婚姻案件,自己感到责任重大,根据实践经验,在此做了一个浅陋的分析,目的在于今后审判实践中,正确、慎重处理此类案件,以维护农牧区家庭和谐与全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