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格局的改革,民商事审判的诉讼制度趋于统一,而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机制方面建立了相应的专门的审判组织,从而使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在法院内部和审判实践中,采取了不同的标准与规范。我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虽然将原来的经济审判庭合并到民事审判庭,继而改制为大民事审判格局的审判机制,但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尤其是审理商事案件时采取了不同于民事案件的做法,现将我院审理商事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与相关经验浅谈如下:
一、 遵循司法的被动性规律的前提下正确拓展商事审判领域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通过行政手段解决民事特别是商事纠纷的使命趋于结束,商事审判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调节手段之一,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群众要求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商事纠纷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司法最终裁决原则要求在权利人认为权利受到侵害而法律又没有为其设立一个排除诉讼的救济手段时,权利人的起诉就应当受理。而且,商事活动的形式多样、复杂程度也越来越明显,权利的种类或者争议的标的也必然随之复杂。如近年来我院受理了都兰县洪利铅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都兰县维达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纠纷、都兰县粮食收储公司诉都兰县小天使幼儿园承包合同纠纷、都兰县夏日哈人民政府诉都兰县隆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纠纷、中国农业银行都兰县支行诉都兰县清真肉联有限责任公司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以及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合同等一大批商事案件纠纷中,充分的拓展该类案件的受理领域。因此,只有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专门司法机关,进行处理才更符合当事人的要求,所以法院不应简单地以法无明文规定之由将这些商事案件排除在诉讼之外。同时,在遵循十分被动性的规律及其特征下慎重受理新类型商事纠纷案件。在处理新类型商事案件时首先处理好法院受理案件与有关部门处理纠纷的协调关系。作为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根据民诉法规定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案件,通过分析目前暂时不受理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对于其中不予受理有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依据的案件尤其是涉及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应当尽可能地通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但是对于这些暂时未受礼的案件,要从法理方面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确定或者提出解决纠纷的审判方案,为今后受理此类纠纷的审理打下基础。另一方面,对于目前未受理但是没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依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审判思路;同时在审判过程中应当注意各方面的利益平等保护,防止矛盾激化。其次,对于目前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依据的纠纷,人民法院也不能简单地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而不予受理。
二、 总结调解经验,完善调解机制,实现商事审判调解工作新发展
近年来,法院调解工作得到了我院的高度重视,调解机制不断创新,但也应当认识到当前商事审判调解工作也存在许多问题。目前我院没有设置庭前调解程序,调审主体合一,调解依附于审判程序之中,没有从审判程序中相对分离出来,缺乏程序的公正性,以合意为基础的调解常常变成法官主导下的强制性调解,甚至出现以判压调现象。有的法官为规避责任,片面追求调解,从而轻易回避法律事实是否成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等困难问题的认定;还有的法官为了防止上诉改判,随意扩大调解案件的范围;也有的法官不重视调解,认为调解既麻烦又不能显示法院的权威。针对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院严格按着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考核办法执行考核奖励机制,用制度促进调解。制定调解考核机制,明确规定,调解结案率超过一定比例的,按照超过的百分比增加一定分值,与审判人员的年终考核挂钩,并在年度考核中对调解结案率进行专项考核,对调解结案率高、效果好的同志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不善于做调解工作,简单一判了事的做法予以鞭策。
1、强化教育,努力提高调解能力。诉讼调解是一项更高层次的审判活动,对法官既有法律知识、办案经验的要求,也有思想品质和其他知识的要求,办好调解案件是对法官综合素质的全面检验。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诉讼调解有关规定,正确把握调解的基本要求,结合实践总结经验,探索有效的调解方法和途径。通过向调解工作先进人物学习,培养调解能手,提高调解工作的水平。
2、建立调解工作指导机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建立调解业务指导制度,强化对商事案件调解的指导力度,通过审委会、案件调度会、调解工作研讨会、法官论坛、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经常性的分析研究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规律,指导审判实践。
3、成立专门合议庭,增强调解的针对性。成立庭前调解专门合议庭,专门负责庭前案件的调解工作。案件较多时,可根据案件类型,成立相关的专门合议庭,实行专业化审判,提高调解工作的工作效果,专门对争议不大的案件进行调解,提高审判效率。
4、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矛盾,不仅靠法院诉讼解决,要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强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系,实行人民调解员辅助调解制度。依靠党委政府、行政机关、农村行业协会等其他部门和组织的支持和配合,努力与各部门紧密配合,互通信息,建立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法官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 严格对商事主体资格的审查,正确适用商事特别法规范
对商事主体的法律控制关系到社会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维护,现代各国一般都制定了大量的强制性规范对商事主体的资格进行较为严格的控制,形成了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包括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事主体公示法定三个方面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商事审判实践中,要重视对商事主体的资格进行必要的审查,如关于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排除国家限制性规定外)。另外,对于某些企业法人的形态,根据商法的一般原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以独立的主体而存在。因此,在商事主体资格审查时从以上两个方面着手进行必要的审查。由于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制度的国家,《民法通则》是对一般原则与规则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但是于《民法通则》之外,我国对相应的商主体和商行为还以单行法的形式作了特别规定,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关于商主体及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是特别法规范,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如果商事单行法对相关主体或者行为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商事特别法的规范处理;只有在商事特别法的规范对某一问题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才可以直接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四、破产案件、破产标的、职工安置人数以及兑现率
近年来我院共受理各类破产案件十件,破产企业分别是都兰县食品公司、都兰县五金公司、都兰县百货公司、都兰县香日德民贸公司、都兰县粮油经营站、都兰县粮食转运站、都兰县电影发行公司、都兰县医药公司、都兰县印刷厂、都兰县玉雕厂,总标的额为107.1万元;安置职工219人安置费用322.46万元(包括职工养老金、退休职工抚恤金、拖欠职工工资和一次性安置费等);兑现率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