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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仲裁条款进行诉讼,对方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作者:张永国  发布时间:2015-08-25 16:12: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审理的发包方被告青海中铸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人被告西宁向前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以及分包工程施工人原告谢生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生争执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期下,双方应采取内部有好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转交当地仲裁机构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条款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经查,原告谢生平与被告西宁向前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青海省都兰县中铸光伏电站混凝土灌注桩劳务合同》第八条约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发生争执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期下,双方应采取内部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转交当地仲裁机构仲裁。即在该合同中原告谢生平与被告西宁向前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约定有仲裁条款。原告谢生平在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条款,本院受理后,被告青海中铸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西宁向前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本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根据《仲裁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在此情形下视为合同当事人放弃仲裁条款,由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故被告青海中铸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要求先行仲裁的请求未得到支持,遂都兰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并近日作出实体裁判。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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