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治局作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部署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的“六项措施”,并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八项规定”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改进人民法院司法作风、树立良好司法形象、推进司法公信建设的实际需要。因此,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法院系统廉洁司法教育活动,对于人民法院规范司法、廉洁司法、公正司法,进而树立司法形象,维护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司法廉洁必须规范司法行为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灵魂和始终追求的目标。审判权是一种国家权力,神圣、庄严而权威,但司法审判是由法官来进行的,法官作为司法公正的主体,其神圣的司法审判职责要求法官必须保持清正廉洁,以维护国家司法权力的尊严。没有法官的清正廉洁,司法公正就无从实现。“公生明,廉生威”,法官只有保持清正廉洁,依法审判,才能保证裁决结果最大限度地符合法律的本意,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
随着司法作用的增强和司法地位的提升,社会公众对法官行为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法官的行为与司法的公正、与法院的形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多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工作和法官行为规范化建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司法活动的规范仍然是当前法院工作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法官庭审活动不规范,“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依然存在,裁判文书制作简单、粗糙,法理说服力不够;有的法官对待当事人态度粗暴、冷漠,行为举止不文明、不适当;有的作风拖拉,不讲效率,办案久拖不决,久拖不执,消极或任意执行;有的甚至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违反审判纪律,不按程序操作,主观臆断,执法不严,裁判不公等,这些不规范、不廉洁的司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而且滋生司法不公。
法官司法行为中产生以上不规范、不廉洁问题,究其根源,我认为,一是有的法官平时不注重学习,不接受理论熏陶,不接受思想教育,不自觉改造主观世界,致使理想信念发生动摇,宗旨意识淡薄,为民司法观念不强;二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人们的法制观念仍然不高,办事托熟人,托人好办事等传统意识根深蒂固,案件双方当事人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到处托人要求司法人员关照的现象比较多,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审判权的正常行使,客观上对法官司法活动中不廉洁、不规范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条件;三是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机制和审判监督机制等一系列制度尚不健全,存在许多漏洞和薄弱环节,尤其是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监督不到位。导致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行为不规范、司法不廉洁。因此,司法廉洁就要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
二、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
人民法院能否始终公正司法关键取决于法官,而法官的司法行为是否规范、廉洁是衡量一个法官是否合格的标准。因此,把规范司法和廉洁司法理念融入司法工作实践,努力打造一支公正、廉洁、为民、务实的司法队伍,着准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提高法官的思想道德素质。法官的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不过硬,就无法履行法律赋予法官的审判任务,就会损害法官、法院乃至国家的形象。而个别法官的行为之所以不规范、不廉洁最本质的原因,还是本人的政治思想或道德品质不好,抵制不住消极腐朽思想的侵蚀。要使广大法官始终保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坚持廉洁自律就必须要对广大法官坚持不懈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使他首先具备良好的、先进的思想意识、思想观念,只有具备了良好的思想意识、思想观念,才会使一个人在先进思想意识、思想观念的支配下做出良好的行为。所以对法官的教育一时一刻也不能放松,必须坚持常抓不懈。重点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政纪律教育、正反典型教育,发现问题和有倾向性苗头的法官要及时进行诫勉教育。通过一系列的教育活动,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实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的目标。政治思想教育,最容易出现也是最难克服的问题,就是走过场,没有效果,这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必须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在新形势下做好法官思想政治工作的好方法、好形式,使广大法官通过真切、生动、感人的思想教育,筑起一道牢固的抵御各种不良思想侵蚀的精神防线,从而使思想政治工作对促进法官保持廉洁自律起到应有的作用,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约束监督机制。教育不是万能的,产生法官司法行为不规范、不廉洁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制度建设上存在问题,在监督机制的运行上存在问题。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人性的弱点也告诉我们,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对人本身无止境的欲望,除了靠人本身的主观能动性,诸如思想的、道德的、信念的力量加以节制和引导外,那么外在的对人的不规范行为和不廉洁行为加以防止的就是监督,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但要使监督发挥出它真正的效能,就必须要提高对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且使各种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能能够充分地发挥出来,形成合力才能使法官的权力真正地运用于人民,也才能做到一心为民。那么,如何才能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我认为,一是建立规范法院各项工作的制度体系。规范和约束法官行为的有效措施就是建章立制,通过建章立制,规范审判、执行、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使司法程序、司法实体、人员管理、岗位管理、岗位职责、法官言行等方面都有章可循,促进法院的廉政建设。二是建立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监督机制。仅有制度还不行,必须建立规范法官行为的长效监督机制,规范和引导法官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主要建立道德监督机制、纪律监督机制、舆论监督机制和审判过程监督机制。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近几年法官在司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出台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关于“五个严禁”规定》、《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等制度规定,这为约束和监督法官行为,保证法官司法行为的公正、高效、廉洁、文明提供了科学操作的依据。三是建立纠正外部干扰和内部行政干预的相关制度。当前,法官办案,来自亲戚、朋友、同学、同事、老乡、领导的领导、上级单位和兄弟单位的有关人员甚至是内部行政管理性干扰相当普遍,有些案件短期内不能办结,就是过问的人太多,或者过问的人官衔太大造成的。因此,必须通过建章立制,铲除这种现象,为法官规范司法和廉洁司法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格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教育抓了,制度有了,并不等于就万事大吉了,还必须严格抓落实,只有使制度真正落到了实处,广大法官都按规矩按要求做好了,才能做到司法廉洁,实现司法公正。在抓落实的过程中,笔者认为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检查。任何一项制度,包括监督机制,有没有真正落实,必须通过经常性的检查,才能知晓。当然,检查也不能流于形式,必须实事求是,取得效果。二是加大查处力度。要认真执行和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努力拓宽案件的来源渠道,查找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对群众投诉反映和举报、控告的案件要严肃认真对待,有线索的一律调查核实。对查出违法违纪问题的人员必须严肃处理。若查而不处,或处而不严,都产生不了好的作用。要确实克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怕影响政绩的问题,确实克服关系网、人情网对公正司法的影响。三是严格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一些法官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与领导干部的管理不严或失察不无关系,领导不负责,对法官疏于管理,不知道法官在想什么、在干什么和需要什么,甚至对法官出现的问题采取包庇纵容的态度,不能及时得以解决,问题越来越大,最终使法官因不规范司法、不廉洁司法而违法违纪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对这种领导一定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追究,否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趋于一种形式,没有任何约束力,也产生不了任何效果。但从严治警只是预防法官司法不廉洁行为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若使法官真正能够廉洁司法,还要从优待警。目前法官的地位从理论上看是很高的,可以说法官的形象代表了法院的形象,甚至代表了国家的形象,法官这个职业非常神圣而又崇高。然而现实生活中,法官的地位明显偏低,甚至被人瞧不起;办案受到的干扰多,压力大;在庭审活动以外的时间和场合,有时被律师或当事人说三道四,甚至辱骂,却无能为力,只能忍气吞声;加之法官工作量很大,待遇却很低。因而不排除个别法官为此铤而走险,违法违纪,或工作缺乏干劲,得过且过。所以解决法官的待遇问题,是提升法官地位,预防法官司法不廉洁行为的重要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