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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先由人民政府处理为前置程序
  发布时间:2016-12-23 18:38:45 打印 字号: | |

近几年来,随着都兰县经济和交通道路的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即京藏高速茶格高速标段的建设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对城镇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在国家及地方政府征用土地和草原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土地和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纠纷案件不断直接进入法院进行诉讼活动。由于农牧民群众对国家及地方政府征用土地和草场政策和有关法律认识不够,加上政府主管部门对土地及草原的规划、勘测划界不明,从而产生许多矛盾。为了加强土地及草原管理、保护、开发土地和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于1999年1月1日、2003年修订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该两部法律的第十六条规定:“土地和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以看出,土地及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先由乡(镇)、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为前置程序条件,未经人民政府处理土地及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的非侵权案件人民法院不能立案受理。因此,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土地及草原征用及所有权、使用权纠纷案件的政策、法律宣传力度和纠纷的解决力度,避免该类案件直接进入人民法院,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

 

 

 

 

责任编辑:都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