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执行后,经我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东山根上村村委会无其他收入来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被执行人运行的办公经费在都兰县察汗乌苏镇人民政府管理,我院依法向察苏镇政府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东山根上村村委会的办公经费。为彰显法律的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院近期依法将都兰县察苏镇人民政府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划拨冻结存款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