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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诉讼制度的改革 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
作者:宋 虎  发布时间:2018-04-24 16:45:12 打印 字号: | |

5月22日,都兰县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南某某、仁某某、赞某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南某某、仁某某在担任都兰县热水乡智尕日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期间,与赞某共谋,以虚假的资料成立畜牧业专业合作社,骗取国家拨付的生态畜牧业建设资金及科技富民资金45万元。同时,利用职务管理之便,挪用国家专项资金借给他人使用,其中南某某挪用公款11万元,仁某某参与挪用公款7万元,均属数额较大;被告人赞某作为使用人,明知款项来源及性质的情况下,与上述二被告人共谋挪用11万元公款用于偿还本人的债务。被告人南某某、仁某某、赞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受理后,6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过庭审,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南某某利用智尕日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职务便利,挪用合作社资金借与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应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赞某与南某某共谋,挪用合作社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亦构成挪用资金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仁某某的行为未达到法定犯罪数额标准,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误,予以纠正。同时,鉴于被告人南某某、赞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所挪用的资金案发后已予退缴,可酌情从轻处罚。另结合南某某、赞某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缓刑均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判决:被告人南某某和赞某犯挪用资金罪;被告人仁某某无罪。 

8月24日上午,南某某等三名当事人来到都兰法院,为我院赠送两面锦旗,衷心感谢都兰法院和主审法官能够公正司法、司法为民。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都兰法院秉承“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的改革宗旨,推进严格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同时在庭审过程中明确只有满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有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三个条件,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严格实行“疑罪从无”,杜绝疑罪从有、从轻、从挂等错误做法。全力推进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守好刑事司法公正的生命线,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

 

 

责任编辑:都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