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李某诉青海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判决青海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李某定金及违约金130000元。因青海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故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向被执行人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乐都县法院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另经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将公司全部资产抵押给其他借款人,并经其他法院执行以物抵债给借款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青海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涉他案,致使公司的全部资产被抵押并已另案执行完毕。法院穷尽调查手段,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造成“执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