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化解执行难,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威严,近日,都兰县人民法院首次运用“拒执罪”重拳打击老赖,提高了执行的实际质效,现将案例通报如下:
杜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
——被执行人转移、隐匿,逃避执行近二年,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行,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飞系宁夏籍人,2016年在都兰县域内经营枸杞买卖生意,在此期间,拖欠11名农户枸杞款80余万元,祁某等多名原告在讨要未果的情况下,将杜飞诉至法院。案件调解协议生效后,杜飞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祁某等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中进入执行程序后,都兰县法院执行局依法向杜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其财产情况,同时根据线索辗转多地查找杜飞,均未果。都兰县法院研究认为,杜飞转移、隐匿、逃避执行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已给债权人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遂于2017年7月将有关线索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将杜飞列为上网追逃对象,并赴宁夏将其抓获。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检察院,检察机关未批捕,后祁某等11名被害人依法对杜某提起刑事自诉。都兰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已侵犯申请执行人财产权利,检察机关不捕不诉,符合自诉条件,随即立案。立案后,都兰县法院高度重视,并在12月1日案件审理当天,审委会全程跟进,及时形成决议。认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造成自诉人祁某等11名申请人经济损失达836862.60元,情节严重。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都兰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杜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
(二)本案的典型意义
长久以来,被执行人诚信缺失,法治意识淡薄,拒不履行义务,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拒执罪”案件的宣判沉重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使其认识到规避法院执行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为在刑法领域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作为都兰县乃至海西州辖区内首例审结的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此次公开审理该起拒执罪案件,就是充分发挥刑法在强制执行中的作用,加大对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使拒执罪成为破解执行难的一把利剑,与其他执行“组合拳”相得益彰,真正树立起司法的权威,让拿到法院生效判决的案件当事人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效果。
当天下午,都兰县法院第二例拒执罪也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作出了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