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作者:刘文登  发布时间:2020-08-27 19:53:38 打印 字号: | |

近日,都兰县人民法院香日德法庭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该案中被告杜某某未告知原告丁某某,擅自耕种了原告丁某某位于都兰县香加乡5亩耕地。原告通过村委会调解要求被告杜某某归还土地,但被告杜某某拒不返还,经原告索要耕地无果,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该案判决被告杜某某于当年秋收后五日内返还原告丁某某涉案耕地5亩,同时赔偿原告丁某某损失1362.4元。

本案通过庭审认定:国家保护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旦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被妨害,权利人可要求妨害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本案中,都兰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都政农地承包权(2006)第013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将诉争的土地确权给原告丁某某及其家庭成员,原告丁某某依法取得了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告杜某某未取得原告丁某某同意,擅自占用其承包地,侵犯了原告丁某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丁某某要求被告杜某某停止侵害,返还5亩耕地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丁某某考虑到被告杜某某在侵占耕地上已播种,提出被告杜某某按照当地每亩承包费260元的标准赔偿一年损失1362.4元,于秋收后五日内返还土地的意见并无不当,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 “国家保护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杜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丁某某的合法权益,对该案的判决有法可循,有据可查,在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降低了被告的损失。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如当事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存在异议,可查询争议土地的登记情况进行确认或诉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本人不宜采取过于偏激的行为和做法,以免对双方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依法治国的环境下,人人应该遵守法律,对法律存在敬畏之心,相信法律,维护法律的运行机制,遇到问题要通过合法的手段,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和谐、法治、健康的生活环境。


 
责任编辑:都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