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8日,金某某从果某某处以每只羊1320元的价格购买了60只羊。为履行协议金某某向果某某即时支付押金10000元,在未交付羊只前,金某某反悔,要求果某某退还10000元押金,并解除口头买卖协议。果某某拒不返还,为此金某某提起诉讼。后果某某将金某某购买的羊只以每只羊1370元的价格卖于他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金某某作为合同的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笔者认为,买卖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大都属于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形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立,并不以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若解除合同应当由双方协议解除,协商不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解除。从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上看,只有守约方才能解除,那么违约方是否能解除合同,合同法未明确规定。本案中,虽金某某与果某某达成的口头协议由于金某某反悔而未履行,致使果某某期待的合同利益未实现。但果某某通过其他交易已充分实现其预期利益,金某某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不存在恶意违约情形。鉴于果某某已将金某某购买的羊只又出售给他人,果某某拒绝解除合同,退还10000元押金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为权衡双方的权益,金某某作为合同的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据此本院作出1.解除金某某与果某某口头协议,由果某某退还金某某押金10000元;2. 金某某赔偿果某某在赶羊过程中造成一只羊受伤的损失200元的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